*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贸易进口付汇监管软件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98]汇国函字第193号 1998年6月1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加强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总局已下发了“贸易进口付汇监管系统”软件,现将该系统软件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7月1日开始启用“贸易进口付汇监管系统”软件。9月份(9月份报送8月份)开始报送该系统软件生成的统计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5日前,原格式报表不再报送。
二、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2.0版未启用的,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仍由外汇局录入;启用后由各付汇银行录入并通过统计申报传输网络按规定传送。
三、为保证进口付汇数据的完整性,1998年1至7月份付汇的核销单数据由各分支局补录入该监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