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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83号――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

  被调查产品名称: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小轿车和越野车。英文名称:Saloon cars and Cross-country cars(of a cylinder capacity ≥ 2000cc)。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所用发动机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主要由发动机、底盘、车身和电气设备等基本部分组成。

  主要用途:广泛应用于公路交通运输,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87032351、87032352、87032359、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221、87033222、870332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和87039000。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小轿车和越野车反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下载。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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