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9年第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9月9日正式收到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代表国内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小轿车和越野车产业提交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所代表的支持申请企业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1月至9月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小轿车和越野车产量之和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11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