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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活动的通知


  所申报的粮食生产大户可以与往年重复。

  三、评选程序

  (一)推荐上报。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根据我部分配名额,负责对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先进县(农场)、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粮食生产大户进行评比,向我部等额申报;同时各省(区、市)、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对口奖项分别推荐1个标兵候选人(县),其中粮食产量500亿斤以上的大省可分别推荐2个标兵候选人(县)。副厅级以上省级农机化管理部门按照分配的先进工作者名额组织上报,其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推荐先进工作者时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农机化系统同志。

  (二)组织评审。我部发展粮食生产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审核评定,确定标兵最终人选,提出表彰建议,报部常务会审定。

  (三)网上公示。11月底至12月初,我部完成对各省(区、市)上报材料的审核及评选工作,并将表彰结果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四、时间安排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副厅级以上省(区、市)农机化管理部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于2009年11月2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以正式文件并附申报表(附表2-6)及标兵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一式三份,报送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粮油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邮箱:nyslyc@agri.gov.cn。

  五、表彰奖励

  在今年底召开的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以农业部名义对粮食生产先进县(农场)及标兵、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及标兵、粮食生产大户及标兵进行表彰,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重点报道和系列宣传。

  附表1:
  2009年粮食生产表彰名额分配表

 

粮食生产先进

县(农场)

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

(含农场)

副厅级以上

农机化系统粮食

生产先进工作者

粮食生产大户

(含农场)

全 国

300

346

54

500

北 京

 

1

 

2

天 津

 

1

 

2

河 北

16

21

 

27

山 西

6

5

3

10

内蒙古

13

16

 

19

辽 宁

9

8

3

13

吉 林

14

18

 

21

黑龙江

20

26

 

31

上 海

 

1

 

2

江 苏

16

16

5

27

浙 江

4

5

 

6

安 徽

17

18

5

28

福 建

4

5

 

6

江 西

11

15

 

18

山东(含青岛)

23

24

6

36

河 南

28

29

8

42

湖 北

13

14

4

22

湖 南

15

16

4

25

广 东

8

11

 

14

广 西

9

9

2

14

海 南

1

1

 

2

重 庆

6

6

2

10

四 川

17

18

5

29

贵 州

7

9

1

12

云 南

10

14

 

17

西 藏

1

1

 

2

陕 西

7

7

2

11

甘 肃

6

8

 

10

青 海

1

1

 

2

宁 夏

2

4

 

6

新 疆

8

8

2

12

黑龙江农垦

7

9

1

17

新疆兵团

1

1

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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