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统计申报和汇兑统计申报两项业务软件的通知
(汇发[1999]246号 1999年7月2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统计申报和汇兑统计申报两项业务软件已由总局国际收支司和信息中心共同开发完成,并已陆续下发。为保障两项业务软件推广使用的顺利进行,各分局应在收到软件后立即对辖内报送单位进行培训并督促指导各单位完成软件安装及运行。现将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统计申报
(一)人员培训:对直接向你分局报送数据的下属支局、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银行和总部在你地区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培训。
(二)数据录入:各金融机构应补录97年第四季度、98年第四季度、99年一季度和二季度数据。上报数据应以软件中的内容格式为准,对于增加的栏目各分局应要求金融机构补充统计并录入。
(三)数据报送:
1、各分局应于1999年9月30日前将各金融机构补录数据传送至总局;
2、自1999年三季度起按原操作规程[(96)汇国发字第13号文]的时间要求实现电子数据报送;其中总部在北京以外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数据改为报送当地分局,由分局汇总上报总局;
3、原纸质申报数据各分局留存备查,不再上报总局;
4、各分局应按季上报书面说明,说明事项包括本期实报数据金融机构家数及名称(如属新增机构应注明)、未报数据金融机构名称及原因等情况。
(四)数据传输:各分局数据使用TXPT(IP地址为100.1.1.1)传送至总局信息中心(传送说明见附表I部分)。
二、汇兑业务统计申报
(一)人员培训:对直接向你局报送数据的下属分局和同级金融机构进行培训。
(二)数据录入:各分局应于99年10月开始启用汇兑业务统计软件,并以电子数据和纸质文件的形式同时向总局报送数据。
(三)数据报送:在99年10月实现电子数据报送后,原操作规程[(96)汇国发字第16号]中第7条规定的一级分局报送数据时间由月后20个工作日调整为月后15日内传送电子数据至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