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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8号――公布己二酸最终调查结论


  2009年3月6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首诺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进口己二酸(来自韩国、美国和欧盟)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无损害抗辩书》。

  2009年7月30,韩国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己二酸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书》。

  (6)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2009年2月3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己二酸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2009年3月2日至6日,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企业辽阳石化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组对辽阳石化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填写的数据及所附证据进行了核实,并收集和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

  (三)初裁决定及公告

  2009年6月26日,调查机关发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存在倾销,并对中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决定结果,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自2009年6月27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己二酸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对应的保证金。

  (四)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裁决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裁决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裁决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决定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裁决定中计算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请企业对初裁决定的书面评论,以及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旭化成化学韩国、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兰蒂奇化工德国有限公司、BASF SE和首诺有限公司对初裁披露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论意见的公开材料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实地核查小组,于2009年8月-9月赴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旭化成化学韩国、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兰蒂奇化工德国有限公司、BASF SE和首诺有限公司等应诉公司所在地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上述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
  实地核查结束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将核查情况向接受核查的各公司进行了披露。

  (3)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涉案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其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4)关于首诺有限公司更名

  本案调查期间,首诺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由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LLC继承首诺有限公司在本案调查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反倾销措施。

  经过调查和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首诺有限公司的己二酸相关业务已被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LLC吸收合并。调查机关还征求了本案申请企业的意见,案件申请企业未表示异议。因此,调查机关决定由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LLC继承首诺有限公司(Solutia Inc.)所适用的本案的反倾销税税率,以首诺有限公司(Solutia Inc.)名称出口的公司适用“其他美国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2.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

  (1)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自初步裁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国内己二酸产业申请企业辽阳石化提交的《申请企业对己二酸反倾销案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申请企业辽阳石化在评论意见中表示,初步裁定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了正常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了国内己二酸产业的合法权益。其他利害关系方未提交对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

  (2)召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2009年4月22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首诺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己二酸反倾销调查产业损害听证会申请书》。

  2009年4月27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企业辽阳石化提交的《申请企业对美国首诺公司<关于提请召开进口己二酸反倾销产业损害听证会的申请书>的评论意见》。
  2009年7月17日和8月3日,调查机关分别发出召开听证会通知及补充通知,并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发布。

  2009年8月24日,调查机关召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参加本案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包括,涉案国家(地区)企业及其代理人,国内己二酸生产企业及其代理人,部分己二酸下游企业,美国政府驻华使馆商务处,欧盟欧委会驻华代表。

  美国驻华使馆商务处在本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上提出:申请企业对其所提交的涉及本案产业损害的相关材料和信息未提供内容充分的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缺乏透明度。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企业提出对相关材料和信息保密的要求是合理的,符合《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且,申请企业已经通过公开相关信息的具体数据或数据的变化幅度、变化趋势、以文字或图表解释和说明等方式披露了相关内容,同时提供了符合法律要求的非保密概要,其做法是可以接受的。利害关系方可以从申请企业提交的公开文本中获得申请企业相关经济指标的信息,调查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已经及时将这些公开资料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在本案听证会上,很多利害关系方关于损害的抗辩也都是基于申请企业提供的相关公开内容进行的评论。因此,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符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3)终裁前实地核查

  2009年8月26日至28日,调查机关对辽阳石化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对初步裁定前取得的证据材料再次进行了核实,对产业损害听证会上各利害关系方关注的己二酸产业产能变化和产品价格变动情况,进行了重点核查和取证。核查期间,调查组还走访了本案支持企业和部分下游用户企业。

  (4)终裁前的信息披露

  根据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公开资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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