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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8号――公布己二酸最终调查结论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2008年10月8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下称辽阳石化)代表国内己二酸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企业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8年11月1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己二酸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美国、欧盟和韩国驻中国大使馆。

  2008年11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欧盟和韩国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企业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Rhodia Polyamide Co. Ltd.)、旭化成化学韩国(Asahi Kasei Chemicals Korea Co.)、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RADICI CHIMICA S.P.A)、兰蒂奇化工德国有限公司(RADICI CHIMICA DEUTSHLAND GMBH)、BASF SE、首诺有限公司(Solutia Inc.)和朗盛德国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7家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和申请书中列名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旭化成化学韩国、意大利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兰蒂奇化工德国有限公司、BASF SE和首诺有限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旭化成化学韩国、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兰蒂奇化工德国有限公司、BASF SE和首诺有限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朗盛德国有限公司未递交答卷。

  在随后的调查进程中,调查机关针对公司递交的倾销部分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旭化成化学韩国、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兰蒂奇化工德国有限公司、BASF SE和首诺有限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补充答卷。

  (3)听取国内申请企业的意见及实地调查

  调查机关于2009年5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辽阳石化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申请企业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以及国内产业的产量、产能以及生产流程、原料投入等情况。

  (4)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

  在调查中,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提出了相关评论意见,认为问卷中的某些问题与确定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目标不相称。调查机关将此评论意见向其他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调查开始阶段即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详细列明了要求提供的、关于反倾销调查必要的信息;利害关系方应根据法规的规定和反倾销问卷的要求提供完整而准确的信息。对于利害关系方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调查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对于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漏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调查机关申请对该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并提供非保密概要。经调查机关审核同意后,相关材料按保密资料处理。调查机关将对保密资料严格保密;未经提供资料的利害关系方同意,调查机关将不允许其他利害关系方查阅保密资料。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8年11月10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己二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2008年11月30日,参加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调查机关共收到有效登记材料6份,分别为:朗盛德国有限公司、巴斯夫欧洲公司、兰蒂奇化工德国有限公司、首诺有限公司(美国)、意大利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韩国)。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8年11月21日,调查机关成立了己二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案件的具体调查工作。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8年12月1日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及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到合格的调查问卷答卷4份,分别为国内生产者辽阳石化、国外生产者韩国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巴斯夫欧洲公司、国外生产者及出口商美国首诺有限公司。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听取了利害关系方就本案产业损害有关事项的陈述。

  2008年12月1日,应本案申请企业的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企业辽阳石化的意见陈述。

  2009年5月21日,应美国驻华大使馆商务处要求,调查机关听取了相关意见陈述。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8年11月30日,调查机关收到韩国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反倾销立案调查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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