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把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对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新建、扩建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对来源合法、用途合规的用地,要做好确权、登记、发证等产权保障服务。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用地的收回和权属调整工作,并依法妥善处理相关土地权益。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用地,要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土地转产利用的,要及时做好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对其他单位使用关闭、重组和改制等企业存量用地的,要在办理原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
五、加大对违规违法用地的监管和查处力度
(十)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监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在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严把产业政策、规划计划、用地审批和土地供应等关口,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监管。要按规定公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土地供应审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产能过剩行业和重复建设项目的土地巡查力度,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与有关部门建立土地执法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抑制在萌芽状态。
(十一)强化土地督察。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在例行督察、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事项督察等工作中,将落实土地调控政策作为重点,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和重复建设项目用地的监管。对于一些地方以扩大内需为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随意修改土地规划、擅自突破用地计划和标准,新上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的,要督促地方政府纠正整改,对问题严重地区报请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十二)坚决查处违法违规供地用地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梳理各类渠道反映的违法线索,对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的案件线索进行重点核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从严处理。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 [2009]25号)的有关要求,对违反国家土地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进行问责,严肃处理,确保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