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区域范围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区域范围的复函
(旅办函〔2009〕323号)
河南省旅游局:
你局《关于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认定的请示》(豫旅〔2009〕29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
二十一条
第二款“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是指市区旅行社可以在其所在设区的市的区县(包括县级市)设立服务网点;市属各县(包括县级市)的旅行社也可在市区及该市所管辖的其他县(包括县级市)设立服务网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