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科技部农村科技司关于组织申报村镇宜居型住宅技术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科技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和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和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发挥科技在村镇住宅建设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的重要支撑作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部联合组织开展“村镇宜居型住宅技术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的申报工作。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技术,将分别列入《村镇宜居型住宅技术推广目录》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推广目录》,并颁发证书。对列入推广目录的技术,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部将共同指导并推动各地做好推广应用工作。
请你们根据《村镇宜居型住宅技术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申报指南》(见附件1)的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工作,并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村镇宜居型住宅技术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申报书》(见附件2)及相关材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联系方式:
1、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联系人:张忠伦、杨毅、陈新
电 话:010-58933571、58934022
2、科技部农村科技司
联系人:王峻、魏勤芳
电 话:010-68529091、58881410
3、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联系人:梁洋、林文卓、毕既华、高立新
电 话:010-58934249、58933150
附件:1、村镇宜居型住宅技术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申报指南
2. 村镇宜居型住宅技术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申报书
住房城乡建设部
科 技 部
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农村科技司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村镇宜居型住宅技术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申报指南
为满足新农村建设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需求,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确保申报、评审和推广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所指的技术包括技术、产品、材料和工艺等。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的技术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产业政策和《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要求。
(二)技术成熟,经济适用,适合在村镇住宅建设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推广应用。
(三)申报单位必须是技术的持有单位且具备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
(四)申报技术应无权属争议。
二、申报范围
(一)村镇宜居型住宅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