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报刊出版单位分社管理的通知
(新出字[2009]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主要报刊出版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0号)有关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国内报刊社、通讯社分支机构监管的要求,结合新闻出版管理法规规定和实际工作,现就报刊出版单位分社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报刊出版单位的分社是报刊出版单位因出版业务需要在其出版地以外地区出版新报刊从事新闻业务活动而设立的分支机构,属于新设立的报刊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出版单位进行分立。根据《
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报刊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并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根据《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报刊出版单位合并或者分立,须依照以上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