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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2持沿海、近岸航区的船员适任证书在相应船舶实际担任船长、轮机长、船舶电子员职务满30个月。

  3持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或港口作业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在相应船舶(指1600总吨或1500千瓦及其以上者)实际担任船长、轮机长满36个月。

  4持引航员适任证书实际担任一级引航员职务满27个月。

  (二)在内河船舶相应岗位工作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实际担任内河一等船舶(指1600总吨或1500千瓦及其以上者)的船长、轮机长职务满30个月。

  2实际担任内河二等船舶(指600总吨及以上1600总吨以下或441千瓦及以上1500千瓦以下)、港口作业船舶和内河非运输船舶的船长、轮机长职务满36个月(自航式工程船舶满30个月)。

  3实际担任内河一级引航员职务满27个月。

  第十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并能满足船舶在相应航区航行对船员或引航员的外语要求;或在海洋船舶相应岗位工作达到全国职称外语考试A级要求,在内河船舶相应岗位工作达到全国职称外语考试B级要求。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在海洋船舶相应岗位工作,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熟练的船上操作技术和丰富的航海实践经验,能解决本职工作中的各种技术疑难问题。

  (二)熟悉航海专业理论,准确把握国内外航海专业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熟悉国际、国内有关公约、规则、法规,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论文或著作(应是第一作者)或在经认定的国际、国内行业学术会议(全国性)上进行过论文交流。

  (三)在培养航海专门人才方面成绩突出,能指导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学习业务和开展技术工作。

  第十二条 在内河船舶相应岗位工作,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职工作中的各种技术疑难问题。

  (二)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准确把握国内外本专业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或论文、著作(应是第一作者),或在经认定的国际、国内行业学术会议(全国性)上进行过论文交流。

  (三)在培养内河专门人才方面成绩突出,能指导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学习业务和开展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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