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为更好地适应我国航运事业发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制定了《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日
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我国航运事业发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船舶系列(不含渔业船舶,下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促进船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发展和建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船舶电子员、高级引航员四类。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按照船舶航行范围,分别对在海洋和内河各自航区(段)相应船舶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不同的要求。
第四条 通过评审取得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具有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祖国,热爱航海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