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上市推荐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所会员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
(二)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推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应当熟悉本所章程及相关业务规则;
(四)本所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3.5上市推荐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认债券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
(二)确保债券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承担本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
(三)协助债券发行人进行债券上市申请工作;
(四)向本所提交上市推荐书;
(五)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所载的资料经过核实;
(六)协助债券发行人与本所安排债券上市;
(七)本所规定的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3.6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及其他有关宣传材料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7上市推荐人不得利用其在上市推荐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3.8上市推荐人未能遵守上述规定,本所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债券上市的核准
4.1本所设立的上市委员会对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4.2债券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至其债券核准上市前,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4.3发行人和上市推荐人必须在债券上市交易前完成上市债券在本所指定托管机构的托管工作,并将债券持有人名册核对无误后报送本所指定托管机构。发行人和上市推荐人对该名册的准确性负全部责任。
4.4发行人应当在债券上市交易前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及本所网站上公告债券上市公告书,并将上市公告书、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4.5债券上市前,发行人应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
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
5.1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应遵守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