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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0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己二酸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有关单位可自2009年11月2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五、在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做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8号(略)

  2.己二酸反倾销税税率表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2
  己二酸反倾销税税率表

原产国

(地区)

厂商名称

征收比率

韩国

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

Rhodia Polyamide Co. Ltd.

5.9%

旭化成化学韩国

Asahi Kasei Chemicals Korea Co.

5.0%

其他韩国公司

All Others

16.7%

欧盟

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

RADICI CHIMICA S.P.A

7.4%

兰蒂奇化工德国有限公司

RADICI CHIMICA DEUTSHLAND GMBH

7.4%

BASF SE

9.8%

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16.7%

美国

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LLC

16.8%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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