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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本所交易、通信系统在运行、主备系统切换、软硬件系统及相关程序升级、上线时出现意外;

  (三)本所交易、通信系统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形。

  第七条 交易不能进行是指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异常、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情形。

  第八条 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是指:

  (一)本所交易、通信系统在开市前无法正常启动;

  (二)证券交易停牌、复牌、除权除息等重要操作在开市前未及时、准确处理完毕;

  (三)前一交易日的日终清算交收处理未按时完成或虽已完成但清算交收数据出现重大差错而导致无法正确交易;

  (四)10%以上的会员营业部因系统故障无法正常接入本所交易系统等情形。

  第九条 无法连续交易是指:

  (一)本所交易、通信系统出现10分钟以上中断;

  (二)本所行情发布系统出现10分钟以上中断;

  (三)10%以上会员营业部无法正常发送交易申报、接收实时行情或成交回报;

  (四)10%以上的证券中断交易等情形。

  第十条 交易结果异常是指交易结果出现严重错误、行情发布出现错误、上证指数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指数计算出现重大偏差等可能严重影响整个市场正常交易的情形。

  第十一条 交易无法正常结束是指集合竞价异常、可能导致无法正常完成,收市处理无法正常结束等可能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 交易异常情况出现后,本所将及时向市场公告,并可视情况需要单独或者同时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

  本所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的决定,本所通过网站及相关媒体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向市场公告。

  第十四条 证券交易相关部门或机构在与证券交易相关的业务实施、流程衔接、操作运行等环节出现重大误差或失误等情形,导致或可能导致交易不能进行,需要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措施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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