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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9〕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今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发生较为严重的饮用水污染事件,导致大量群众罹患腹泻,给当地居民健康和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切实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健康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依法履行职责
  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切实履行职责。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各地要采取更加严密的监管措施防范饮用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要根据当地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结合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订具体措施,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认真受理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投诉举报,积极稳妥处置,全力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二、严格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要求
  各地卫生部门要在今年国庆节前,组织对辖区内的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重点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质消毒、水质检测、突发饮用水污染应急措施、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等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供水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消除饮用水污染隐患。同时,要督促供水单位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规范自身的卫生管理,保证饮用水符合卫生要求。
  三、规范二次供水单位监督管理
  各地卫生部门要摸清辖区内二次供水单位的底数、供水范围、管理单位、卫生状况等基本情况,建立信息档案。要对二次供水单位定期开展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使用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不能落实管理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要向当地政府报告情况,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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