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四)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审核程序
(一)报送材料
1、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申请函,其中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品种和数量;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和授信额度材料。
2、申请企业提供拥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产权证明文件中任意一项(复印件),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核发的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的批件或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对与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所有者签订使用权协议的企业,须提供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所有者的上述文件(复印件)和使用权协议的复印件(新申请企业提供使用权协议原件);
3、申请企业提供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产权证明文件中任意一项(复印件),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核发的储罐或油库的批件或验收合格文件;对与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者签订使用权协议的企业,须提供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者的上述文件(复印件)和使用权协议的复印件(新申请企业提供使用权协议原件);
第2、3项产权证明文件、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证明文件中需体现码头、油库的规模。如果不能体现需由地市级(或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出具规模证明。
4、2009年获得成品油(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企业的完成情况以海关统计为准,企业须提供包括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进口外汇核销单复印件等证明进口实绩的材料;通过代理完成成品油(燃料油)进口允许量的企业,须提供代理进口协议,进口合同、报关单复印件或资金支付证明或服务业发票或进口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外汇、税务)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