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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可宣布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并报国务院应急办公室备案,同时通报环境保护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宣布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并报当地政府应急办公室备案,同时通报当地政府环保部门。
  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后,组织和参与卫生应急响应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抄送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重大辐射事故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总结报告上报卫生部。

  图3 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流程图(略)

  5.5 卫生应急响应评估
  5.5.1进程评估
  针对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过程的各个环节、处理措施的有效性和负面效应进行评估,对伤员和公众健康的危害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及时总结经验与教训,修订技术方案。
  5.5.2终结评估
  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完成后,各相关部门应对卫生应急响应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及时进行总结,针对出现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加以改进,及时修改、完善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完善人才队伍和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辐射事故卫生应急能力。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解释
  核事故:核电厂或其他核设施中很少发生的严重偏离运行工况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能或已经失去应有的控制,达到不可接受的水平。
  辐射事故: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
  6.2 责任与奖惩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卫生部修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和实施程序。
  本预案根据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适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附件:1.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2.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组成
  3.核事故卫生应急处理流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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