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卫应急发〔2009〕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
为适应当前我国核事故应急的新形势,进一步做好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我部组织对《
卫生部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卫法监发〔2003〕5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卫生部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规范地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国家核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卫生部门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卫生部门开展其他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平急结合、常备不懈;资源整合、公众参与。
2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组织体系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
图1 国家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组织体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