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在民政系统开展定向培养在职自然灾害学硕士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9】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适应我国自然灾害发展趋势和未来减灾救灾工作需要,进一步提高国家综合减灾能力,为民政系统培养职业化、高素质的减灾救灾人才,按照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要求和中央领导关于把“防灾减灾工作作为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进一步抓紧抓好”的讲话精神,北京师范大学、民政部减灾与应急管理研究院将在全国民政系统开展定向培养在职自然灾害学硕士研究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专业和对象
由北京师范大学在全国民政系统招收20名自然灾害学硕士生,方向为综合灾害风险管理。
招生对象为民政系统行政管理人员及相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在考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组织推荐,参加北京师范大学组织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试合格后由北京师范大学录取。
考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从事灾害管理工作3年以上,学习结束后愿意继续从事灾害管理工作;
(三)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四年以上(截至2010年9月1日)且一般应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四)得到所在单位推荐,能够保证学习时间,且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
二、学制和学费
2010年在职自然灾害学硕士研究生定向培养学制为3~4年,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相结合,完成规定学分,并在工作岗位上结合实际工作完成毕业论文撰写。指导毕业论文和论文答辩由北京师范大学指定导师负责。
学费共4万元。
三、报名和考试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在2009年10月15日~30日(每天9:00-22:00)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网址http://yz.chsi.cn)提交个人报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