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者)要在收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审计意见执行情况以正式书面形式上报。
第十九条 企业审计机构对已实施的审计项目要开展后续审计,跟踪检查并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
第二十条 企业审计机构要促进审计成果利用机制的建立健全及完善并将审计成果利用情况纳入后续审计范围。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事项必须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审计档案并按规定适时将审计档案移交档案部门管理。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要执行回避原则。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审计机构要根据国家及烟草行业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与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并提出审计意见;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管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审计机构要根据本规定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机构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下列工作事项要报上一级审计机构:
(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二)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
(三)不落实审计意见的。
(四)其他需上报的审计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审计机构与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为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创造工作条件,单位各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与配合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