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限期办理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延期及备案运价的通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
十六条和第
二十条规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并应按规定的格式备案运价。
附件一所列经营人《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已超出有效期,应在2009年11月13日以前向交通运输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我部将依法注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
附件二所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人尚未备案运价,应在2009年11月4日以前按要求备案运价。逾期未备案运价的,视为已终止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我部将依法注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
特此通告。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未按期办理《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延期手续的公司名单
序号
| 公司中文名
| 公司英文名
| 注册地
| 班轮业务
| 证书编号
|
1
| 邮轮客运(香港)有限公司
| CRUISE FERRIES (HK) LIMITED
| 香港
| 旅游船
| MOC-ML00086
|
2
| 新海丰船务有限公司
| NEW SITC CONTAINER LINES CO., LTD.
| 香港
| 集装箱
| MOC-ML00194
|
3
| 暹逻航运国际有限公司
| SIAM PAETRA INTERNATIONAL CO., LTD.
| 泰国
| 集装箱
| MOC-ML00117
|
4
| 马来西亚大众海运有限公司
| PERKAPALAN DAI ZHUN SDN.BHD.
| 马来西亚
| 集装箱
| MOC-ML001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