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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余文任职资格申请审核意见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余文任职资格申请审核意见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9〕375号)


深圳保监局:

  你局《关于余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意见》(深保监发〔2009〕8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在深圳市泰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报送的余文拟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的申请材料中,隐瞒了余文曾经在南京美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大同兴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担任主要高管人员的有关经历情况。

  据核实,余文先后在深圳致信代理、南京美臣代理和深圳大同兴业公估公司担任高管人员。余文在担任深圳致信代理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未使用独立的代收保费账户、未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等问题,被深圳局于2005年7月予以责令整改的处罚。在担任南京美臣代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期间,该公司存在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未建立业务台账和财务账簿、未开设独立的代收保费账户、代开中介发票等问题,经整改无效,被江苏局于2008年11月作出不予换发许可证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的规定,决定不予核准余文深圳市泰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任职资格。请你局按照《关于调整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法人许可证换发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工作流程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19号)的有关要求,作出相应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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