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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9月8日以文化部令的形式颁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文化系统和相关文化单位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的颁布,对于提高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和服务水平,将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管理纳入科学化、法制化轨道,促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特别是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颁布的重要意义,认真制定本部门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的工作方案,组织文化系统和相关文化单位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办法》活动,并将学习《办法》与学习其它农村文化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法规结合起来,使文化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县乡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站从业人员熟知《办法》,全面掌握有关条文内容,准确掌握《办法》的各项规定,从而进一步增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相关文化单位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把乡镇综合文化站建好、管好、用好,切实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将学习、宣传《办法》纳入基层文化队伍培训计划,作为文化站长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知识竞赛和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组织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和相关政策法规,全面掌握文化站相关政策知识,明确文化站的职能和任务,认真落实《办法》的各项要求,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基层群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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