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监督[2009]298号)
各中央企业:
根据《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
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的要求,自2006年起,各中央企业由每年向监事会报送《企业基础材料》调整为报送《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三年来,多数中央企业对《报告》填报工作非常重视,认真填写、及时报送,为监事会了解掌握企业情况、有效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提供了重要参考;但也有一些中央企业存在填报范围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报送时间滞后等问题,影响了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
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8〕154号)要求,我们在征求派驻企业监事会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填报范围的完整性、信息的充分性、格式的规范性、报送的及时性等,对各中央企业2008年度《报告》填报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价。其中质量“较好”的111家,占82.2%(名单见附件3),“一般”的23家,占17.1%,“差”的1家,占0.7%。
为进一步提高《报告》质量,更好地服务监事会监督工作,我们对《报告》格式文本(2006年版)部分内容作了调整,届时印发给你们。现就做好2009年度《报告》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报告填报工作
(一)《报告》是企业向出资人报送的重要文件,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报告》填报工作,明确领导责任,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二)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体系,由相关领导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按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报送。
(三)各中央企业要认真组织所属子公司开展填报工作,加强对子公司填报工作的指导,加大审核力度,督促子公司按时保质完成2009年度《报告》填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