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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的意见


  (二)严格条件,积极培育。各地区要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安全生产专家基本条件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设备指导名录(详见附件1、2、3),结合本地区具体实际,配套完善相关条件和标准,积极做好支撑机构、专家的选拔和设备的配套,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通过审核的机构和专家,要分别挂牌和颁发专家证书。要努力培养并抓好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和专家队伍建设工作,逐步探索和完善组织管理形式,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地要按照国家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和安全生产专家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4),于2009年11月15日前做好机构和专家的推荐上报工作(申请表见附件5、6)。

  (三)完善机制,强化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套完善非煤矿山技术支撑机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管理和信息化工作机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职责;要规范技术支撑机构和专家的服务行为,更好地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服务;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9〕16号),不断推进安全监管装备配备规范化建设,落实装备管理责任,逐步提高装备应用效能。

  附件: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基本条件

  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基本条件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和安全生产专家推荐名额分配表(略)

  4.非煤矿山主要监管设备配备指导名录(略)

  5.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申报表(略)

  6.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申报表(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自愿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相关支持。

  二、申请单位应为有能力从事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技术研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协会学会、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所属研究机构。

  三、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授权),有3年以上从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经验,能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及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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