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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44号――关于外国籍邮轮在华特许开展多点挂靠业务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09年第44号)


  为规范我国邮轮业市场秩序,促进我国邮轮经济健康发展,方便人民群众旅游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现就外国籍邮轮在华开展多点挂靠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外国籍邮轮在华开展多点挂靠业务,指外国籍邮轮在国际航线运营中,连续挂靠我国两个以上沿海港口,承载的游客下船观光后回船继续旅行,最终完成整个国际航程的运输安排。
  外国籍邮轮在华多点挂靠,其在我国两个以上沿海港口间的运输,在性质上属于国内运输,须经特案批准方可开展。经批准开展外国籍邮轮在华多点挂靠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允许我港口间承载的旅客离船不归。
  二、外国籍邮轮在华多点挂靠业务申请
  外国籍邮轮在华开展多点挂靠业务,应由相关经营人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拟开航线名称、航线挂港顺序、班期,以及旅客上下港计划等;
  (二)经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经营人应提交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三)运营船舶材料,主要包括船舶国籍证书、入级证书、安全管理证书、客船安全证书、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及船舶租约复印件;
  (四)已投保旅客人身伤害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其中每位旅客保险额度不得低于《海商法》117条规定的46666特别提款权;
  (五)与拟挂靠国内港口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港航靠泊协议复印件;
  (六)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委托函及申报函(境外经营人申请时提供);
  (七)指定联络机构说明书、委托书及该机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境外经营人申请时提供);
  (八)交通运输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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