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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二)制订临床路径的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

  (三)对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

  (四)根据评价分析结果提出临床路径管理的改进措施。

  第六条 实施小组由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主任任组长,该临床科室医疗、护理人员和相关科室人员任成员。临床路径实施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临床路径相关资料的收集、记录和整理;

  (二)负责提出科室临床路径病种选择建议,会同药学、临床检验、影像及财务等部门制订临床路径文本;

  (三)结合临床路径实施情况,提出临床路径文本的修订建议;

  (四)参与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评价与分析,并根据临床路径实施的实际情况对科室医疗资源进行合理调整。

  第七条 实施小组设立个案管理员,由临床科室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担任。个案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实施小组与管理委员会、指导评价小组的日常联络;

  (二)牵头临床路径文本的起草工作;

  (三)指导每日临床路径诊疗项目的实施,指导经治医师分析、处理患者变异,加强与患者的沟通;

  (四)根据临床路径实施情况,定期汇总、分析本科室医护人员对临床路径修订的建议,并向实施小组报告。

第三章 临床路径的开发与制订

  第八条 医疗机构一般应当按照以下原则选择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

  (一)常见病、多发病;

  (二)治疗方案相对明确,技术相对成熟,诊疗费用相对稳定,疾病诊疗过程中变异相对较少;

  (三)结合医疗机构实际,优先考虑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制定临床路径推荐参考文本的病种。

  第九条 临床路径诊疗项目包括医嘱类项目和非医嘱类项目。

  医嘱类项目应当遵循循证医学原则,同时参考卫生部发布或相关专业学会(协会)和临床标准组织制定的疾病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包括饮食、护理、检验、检查、处置、用药、手术等。

  非医嘱类项目包括健康教育指导和心理支持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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