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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外汇账户统计表及其报送规定的通知(1998)[失效]

  5、外汇账户: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外汇账户,包括定、活期外汇存款户。

  6、开户单位:指在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包括现钞户)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

  (二)指标解释

  1、纵栏指标解释:

  (1)期初余额:指开户单位在各金融机构开立的外汇账户至上期末的余额。上旬的期初余额为上月的期末余额,中旬的期初余额为上旬的期末余额,月报的期初余额为上月的期末余额。

  (2)期末余额:指开户单位在境内各金融机构开立的外汇账户至本期末的余额。

  2、横栏指标解释:

  10账户总计=20经常项目账户合计+30资本项目(含外汇贷款)账户合计+40开证、付汇保证金及睡眠户等暂存户,包括所有境内机构在统计期的外汇账户。

  其中:(01)外商投资企业账户总计=20项下(02)外商投资企业账户合计+30项下(03)外商投资企业账户合计+40项下(04)外商投资企业账户合计。

  20经常项目活期账户合计=201+202+203+204+205,包括贸易和非贸易(包括劳务收支、单方转移等)类账户合计数,经济特区待结汇账户、保税区基本账户均统计在经常项目账户中。

  这里的经济特区待结汇账户是指一些经济特区,在特殊的政策下允许中资企业开立的待结汇的外汇账户。

  这里的保税区基本账户是指保税区内的中资企业,在《保税区外汇管理规定》下,按规定无需外汇局审批即可开立的基本账户。

  下设:

  201经常项目活期账户合计,指境内机构在经常项目项下开立的所有活期外汇账户,包括外汇结算账户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专用账户,以及在经济特区的待结汇账户、在保税区的基本账户。其收入为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支出为经常项目项下用汇、超限额结汇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用汇。下设“其中”项:

  (0201)外商投资企业户

  (20101)中资企业限额外汇结算户,特指1997年10月15日以后开立的中资企业限额外汇结算账户。

  (20102)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专用账户。由于保税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只有基本账户。所以本专用账户不含保税区内账户。关于“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专用账户”,按账户的性质分主要包括:

  (1)免税商品户:指海关监管下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开立的外汇账户。其支出为经常项目用汇或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用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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