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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外汇账户统计表及其报送规定的通知(1998)[失效]


  (二)报送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各金融机构总部(不含总部设在京外的)采用微机网络传输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统计数据。如因机器或线路故障不能用网络传输数据的,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传真机传送报表。在微机网络系统建成前,请以传真方式报送报表,传真机号:010-68402315,联系电话:010-68402314,68402157。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外汇统计处,邮政编码:100037。

  (三)报送时间:

  本报表为旬、月报。表名为《外汇账户统计表》,旬报的统计周期为:上旬从本月1日至本月10日,中旬从本月11日至本月20日;月报的统计周期为:本月1日至本月月末。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在京、京外的各金融机构总部上报旬报的时间为:旬后5日内,上报月报的时间为月后8日内。

  (四)节假日问题:

  报表的上报时间如遇国务院规定的周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上报时间不顺延;如遇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上报时间顺延。

  (五)文字说明:

  对当月外汇账户余额情况的主要特点和重大变化应加以文字说明,于月后8日内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关于币别及金额单位:

  本表统计时将各币种的账户余额折算为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期各种货币兑美元的内部统一折算率。数字填至万美元整数。

  四、本规定自报送1998年7月上旬统计数字起实行。同时(97)汇国函字第259号文废止。

  五、有关概念及指标解释:

  (一)概念解释:

  1、境内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保税区)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

  2、驻华机构:指所有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等。

  3、个人:指中国公民。

  4、来华人员: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入境的外国人、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及外国留学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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