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4785-2007《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国标委工一函[2009]53号 2009年10月9日)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你委员会《关于报送GB4785-2007〈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第1号修改单的函》(汽标委[2009]9号)收悉。经研究,批准GB4785-2007《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第1号修改单,于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并在《中国标准化》杂志2009年第11期公布。
修改单见附件。
附件:GB4785-2007第一号修改单
附件:
GB4785-2007《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的安装规定》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10月9日准,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1. 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最后增加“ECE R13关于就制动方面批准M类,N类和O类车辆的统一规定”和“ECE R13h关于就制动方面批准M类,N类和O类车辆的统一规定(欧美日协调版)”。
2. 增加3.30条:
“紧急制动信号 emergency stop signal向车后的道路其它使用者发出的车辆正在实施高减速度的紧急制动减速的警示信号。”
3. 第4.1.9条改为:“如无专门说明,在灯具工作期间,光学系统特性(例如发光强度、颜色、视表面等)不应改变。”
4. 增加第4.1.9.1条:“如无专门说明,只有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和符合下述4.3.18.7规定的侧标志灯是闪烁的。”
5. 増加4.1.9.2条:
“任何灯具的配光特性因下列条件而出现变化,是允许的,只要这些变化符合相关灯具的技术要求:
a) 相对环境光;
b) 因启动其他灯具而造成的;
c) 正在被用于提供其他照明功能。”
6. 在表1“昼间行驶灯 白色”后增加一行:“紧急制动信号 琥珀色或红色”
7. 4.3.12.7条增加:“在车辆发生碰撞或4.3.20中规定的紧急制动信号解除后,危险警告信号可以被自动启动。只有这些情况下,才允许手动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