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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配比资金的使用管理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七条 为规范配比资金的分配管理,中央财政仅对各高校通过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收入进行配比。
  第八条 本办法认定的捐赠收入,仅指高校上年度通过基金会接受的实际到账的货币资金。高校接受的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未变现股票、股权,以及长期设立的奖学金、基金运作利息等投资收入,均不包括在内。为方便管理,只对高校申报的货币资金单笔捐赠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实行配比,不足10万元的项目不予配比。高校申请配比资金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捐赠收入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有利于高校的长远发展且不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二)申请配比资金的项目必须具有真实的捐赠资金来源、数额及用途,具有明确的项目名称。
  第九条 高校主管部门须在每年4月30日前向财政部提出配比资金申请。
  第十条 配比资金申请程序如下:
  (一)高校填写《普通高校捐赠收入中央财政配比资金项目申请书》(见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书》),上报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申请书》进行审核后,填制《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汇总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连同《申请书》,报送财政部,抄送教育部、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十一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对各主管部门《汇总表》和《申请书》进行评审。

第三章 配比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高校要将配比资金纳入预算,严格管理,统筹使用,优先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持毕业生就业、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日常办公经费等。
  第十三条 高校要建立配比资金预算执行责任人制度,加快配比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对于执行进度缓慢的高校,相应核减下年度配比资金数额。配比资金专项结转和净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专项结转和净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高校要加强对配比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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