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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医疗质量万里行”督导检查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医疗质量万里行”督导检查活动的通知
(卫发明电〔2009〕182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卫生厅(局):
  根据全国医政工作会议精神及《2009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我部决定于2009年10月12日-20日对2009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2009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的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执行情况。

  二、检查时间

  2009年10月12日-20日。

  三、检查范围

  每省(区、市)10个医疗机构,其中省级(含部属部管医院)、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医院各3个,民营医院1个。

  若辖区内无民营医院的,增加检查1个县级医院,或者3个门诊部。

  受检医疗机构由检查组与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共同确定。

  四、检查方式

  实行省际间互查,由我部统一组织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检查组。检查组由我部有关领导和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厅(局)级负责同志带队,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检查与考核等方式进行。

  五、检查组成员

  检查组成员包括带队领导、联络员和有关专家。

  专家的专业范围包括:医院管理(兼院务公开)、临床内科、临床外科、护理管理、医院感染、药事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后勤安全管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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