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9〕967号)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机动车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审批的请示》(安联广州发〔2009〕137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
1、车辆损失险:B08H02Z01090923;
2、商业第三者责任险:B08H02Z02090923。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
1、全车盗抢险:B08H02F01090923;
2、自燃损失险:B08G01F02090923;
3、新增加设备损失险:B08G01F03090923;
4、车身划痕损失险:B08H02F04090923;
5、玻璃单独破碎险:B08H02F05090923;
6、代步车费用险:B08G01F06090923;
7、发动机特别损失险:B08G01F07090923;
8、倒车镜或车灯单独损坏险:B08G01F08090923;
9、车上人员责任险:B08H02F09090923;
10、车上货物责任险:B08G01F10090923;
11、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B08G01F11090923;
12、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B08G01F12090923;
13、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B08H02F13090923;
14、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B08H02F14090923。
你公司应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以上编号。
二、你公司应将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内容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并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你公司应于2009年10月1日启用本文件批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保监会此前批准你公司使用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同时废止。
附件: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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