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资金拨借情况,分值为5分。考核各省级单位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和有偿资金拨借的时效性、规范性以及无偿资金报账支出进度情况。
第十四条 有偿资金回收情况,分值为4分。考核各省级单位到期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还款情况。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分值为10分。考核各省级单位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财务报告编报情况,分值为4分。考核各省级单位年度资金决算等报表编报情况。
第十七条 其他,分值为2分。考核各省级单位资金管理材料上报等项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考评指标及分值
第十八条 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分值为4分。考核各省级单位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情况。其中制定开发规划占1分,建立项目库占1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占2分。
第十九条 项目评估情况,分值为2分。考核各省级单位按职责组织项目评估的规范性。
第二十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报情况,分值为5分。考核各省级单位计划编报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调整、变更和终止情况,分值为5分。考核各省级单位计划调整、变更和终止行为的及时性、规范性。
第二十二条 开发县管理情况,分值为3分。考核各省级单位开发县管理的规范性。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制度推行情况,分值为3分。考核各省级单位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推行情况的规范性。其中三项制度各占1分。
第二十四条 部门项目管理情况,分值为3分。考核各省级单位安排专门力量参与部门项目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后管护情况,分值为2分。考核各省级单位项目建后管护的制度化、经常化情况。其中明确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占1分,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占1分。
第二十六条 其他,分值为3分。考核各省级单位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综合管理考评指标及分值
第二十七条 上报综合性材料情况,分值为3分。考核各省级单位上报综合性材料的时效性和质量。
第二十八条 宣传工作情况,分值为6分。考核各省级单位开展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和质量。其中综合性宣传情况占4分,《中国农业综合开发》杂志投稿、采用、订阅等情况占2分。
第二十九条 综合性调查研究情况,分值为3分,考核各省级单位开展综合性调查研究的时效性和质量。
第三十条 综合性检查情况,分值为3分。考核各省级单位组织综合性检查的规范性和效果。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分值为7分。考核各省级单位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情况和效果。其中按时完成验收工作占2分,及时完整地报送验收材料占1分,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验收情况占2分,地级农发机构督察情况占1分,县级农发机构准备情况占1分。
第三十二条 综合性检查和验收考评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分值为3分。考核各省级单位对国家农发办在综合性检查和验收考评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三条 统计工作考评情况,分值为5分。考核各省级单位编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统计报表的时效性和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外资项目管理工作比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实施外资项目的省(区、市),按其外资占该地区中央财政内外资投入总额的比例,作为外资项目考核结果的权重,计入该地区考核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