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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7月14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农办[2007]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
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提高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的内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省级单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和综合管理的主要事项。

  第三条 考评的依据: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资金拨付文件、决算报告、有偿资金借款合同及相关会计资料。

  (三)项目建设规划、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报表、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或扩初设计)、项目计划批复文件、统计报表等项目管理有关资料。

  (四)各省级单位上报的综合性材料、调查研究报告、开展宣传工作的有关资料等。

  (五)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组织的各类检查(考评)结论、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检查结论等。

  (六)各省级单位的自我测评报告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 考评坚持突出重点、加强管理薄弱环节,遵循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考评结果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并作为中央财政资金分配“综合因素法”中工作质量因素的依据。

第二章 考评方法

  第六条 考评实行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以定量考评为主;平时考评与集中考评相结合,以集中考评为主。

  第七条 考评实行量化指标计分,总分100分。其中:资金管理40分,项目管理30分,综合管理30分。(详见附表)

  第八条 考评按公历年度进行,每年4月份为集中考评时间。

  第九条 考评的具体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考核”,由国家农发办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省级单位应按照本考评办法所列内容及考评标准,做好相关工作,每年4月1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自我测评报告。

第三章 资金管理考评指标及分值

  第十一条 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分值为10分。考核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分值为5分。考核各省级单位农民、企业等被扶持对象的投入情况。其中土地治理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占2分,产业化经营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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