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四十五条 除答复人大建议、议案、政协提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以及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确需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对个人行文。
第四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普发性文件原则上应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并抄送机关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根据需要也可发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计划单列市或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第十章 签 报
第四十七条 部机关司(局)处(室)在内部公务活动中,需书面请示、报告和商洽工作,可以使用签报。凡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请示、报告和商洽的事项,不得使用签报。
第四十八条 签报必须使用环境保护部签报稿纸,一事一报,不得几事一报,也不得一事多报。不得与发文同时使用。凡未使用签报稿纸的请示、报告,办公厅不予受理、转呈。
第四十九条 拟稿人按环境保护部签报规范格式将签报打印出纸制件,其所在处(室)负责人核稿无误后签署姓名。若签报中涉及相关的依据性文件、资料,应将所涉文件、资料按签报提及顺序作为附件附后。
第五十条 凡由司(局)负责人签发的签报,须经拟稿处(室)负责人签署姓名后报出。签报应送拟稿处(室)分管司(局)级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当签报事项涉及部机关其他部门职责时,签报拟稿部门应事先与涉及的部门进行协商,并将签报送相关部门进行会签。签报事项涉及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对有异议的事项提出具体意见。签报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又未与之会签的,办公厅退回拟稿部门重新办理。
第五十二条 凡呈送部领导的签报(除人事任免、考核、案件查处和重大特急事项外),须经综合处(办公室)审核、司(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纸制件转办公厅,由办公厅登记后统一呈送部领导阅批。除领导特殊交办或批示的事项外,不得越级或分送多位部领导阅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签报,办公厅退回拟稿部门重新办理。
第五十三条 签报应根据缓急程度,由拟稿人分别标明“普通”、“急件”、“特急”,并经司(局)负责人确认。
签报作为机关内部文件,不对机关外复印或转送。领导批示内容涉及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由签报起草单位负责传达。
第十一章 收文办理
第五十四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五十五条 根据公文的文种和内容,收文分为阅件和办件两种。
阅件为不需要回复或办理的阅知性文件。
办件包括上级交办事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级环保部门和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来文中需要回复或办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