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文拟稿
第十三条 公文拟稿人应为部机关正式工作人员或经人事司批准的挂职(学习)锻炼人员,起草文件必须认真负责。公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决定。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应当切实可行,并附说明。公文篇幅力求简短。
第十四条 公文中的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应当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写明具体的年、月、日。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五条 公文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第十六条 公文中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第十七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八条 办文所依据的原件或背景材料应作为参阅件。如对正文进行解释或说明,应附起草说明或补充说明。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涉密文件按规定标注密级和时限,非涉密文件应在“密级”栏内标注“普通”字样。
第二十条 按办文时限要求合理、实事求是标注缓急程度。需要在印发的正式文件中标明缓急程度的,拟稿人提出文件缓急程度,标注在缓急程度栏内,并经司(局)主要负责人确定。
已经超过了规定的回复期限,需要按“急件”或“特急件”办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五章 公文审核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公文实行分级审核负责制度。
公文草拟后应分别经处长(副处长)、综合处(办公室)、分管副司(局)长、司(局)主要负责人、办公厅文秘部门、办公厅领导对文件进行审核。处长、司(局)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可委托副处长、副司(局)长负责审核。报送党中央、国务院的“请示”和“报告”,报送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部长函等重要文件,必须经各部门综合处(办公室)处长、司(局)主要负责人审核。
公文审核的基本要求:公文体例、格式、文种正确;发文稿纸所列各项内容填写齐全、准确;办文依据符合规定,附件及参阅件完整;公文按规定时限办结;对涉及部机关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充分征求意见;对涉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事项,进行协商或会签。
拟稿部门审核的主要职责:公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提出的政策、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办公厅审核的主要职责: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司函内容由拟稿处(室)的处长(副处长)负责审核;发文形式、文种、格式由综合处(办公室)负责审核。司函实施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