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名义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部署、检查、总结专项工作;
6.印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性文件;
7.其他需要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名义行文的行政事项。
(四)环境保护部人事司任免通知使用范围
任免环境保护部党组委托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职务。
(五)环境保护部司函使用范围
机关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与环保系统各有关单位进行非指令性、非普发性的业务工作联系,与不相隶属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商洽或回复一般性业务工作。
第九条 机关各部门需要使用其他发文形式,应提出该发文形式的使用范围、管理权限、发送对象、审核及签发程序、公文格式及编号规则,报办公厅批准。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依照《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及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密级的确定,由公文起草部门按国家及环境保护部的保密规定准确核定;难以界定密级的,由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确定。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拟请国务院批转的文件,应同时报送批复代拟稿。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应按顺序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征求意见的文本作为附件的,可另行印制。
(九)公文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拟稿部门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均应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应当按规定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除分类词外,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
(十二)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三)印发日期以公文校对后送印的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 ×210mm),左侧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