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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配合单位:办公厅、规划计划司、财务司、人事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直属机关党委、水电局
  四、工作步骤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9月开始,共分三个步骤。
  (一)深入排查问题
  各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自查自纠,认真查找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和办法,作出处理。自查报告于2010年2月底前报部领导小组。各流域机构、各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重点督查;部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抽查。
  (二)认真进行整改
  针对自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纠正;落实监管责任,健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及时总结并推广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认真清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不适用的要及时废止,不健全的要尽快修订完善。
  (三)巩固治理成果
  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牵头单位、各流域机构、各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要编写专项治理总结报告,2011年11月底前报部领导小组。部领导小组将对水利系统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向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五、保障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组织,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近期水利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全面落实。水利部成立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部党组书记、部长陈雷任组长,部党组成员、中纪委驻水利部纪检组组长董力,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矫勇任副组长,有关司局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建设与管理司。各牵头单位、各流域机构、各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目标、进度和时间要求,分解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相应的责任单位,2009年11月10日前将方案报部领导小组。
  (二)落实工作责任
  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扎扎实实地把工作做好,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各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将工作责任和措施分解到处室,落实到人员,尽快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确保领导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保证按期完成任务。
  (三)搞好协作配合
  要发挥整体效应,系统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牵头单位和各流域机构、各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领导小组要及时向部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和有关工作建议,及时向下传达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确保政令畅通。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团结一致、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合理安排,迅速落实,全力推进。
  (四)强化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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