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单位: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17、强化验收管理。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牵头单位:建设与管理司
配合单位:办公厅、规划计划司、水资源司、财务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直属机关党委、水电局、移民开发局、水规总院
18、加强质量管理。修订《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修订《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经费,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水平;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确保质量检测工作有序开展。
牵头单位:建设与管理司
配合单位:政策法规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驻部监察局、水电局
19、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和安全事故查处督导力度;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牵头单位:安全监督司
配合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20、加强基建财务管理。督促项目法人加强项目账务管理,严格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规范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等;完善灌区、农村饮水安全以及扩大内需水利工程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财务司
配合单位:规划计划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21、加强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专项检查和督导,督促、指导地方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补偿标准。
牵头单位:移民开发局
配合单位:规划计划司、财务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监察局、水规总院
(四)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