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建设与管理司、驻部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
配合单位: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水电局
(三)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管理力量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理不到位,质量与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等突出问题,避免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
11、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全面清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实效性。
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司
配合单位:规划计划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水电局
12、研究解决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结合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农村饮水、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等工程实际,加强对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项目法人组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等重点环节的调查研究,出台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建设管理;统筹建设管理力量,开展业务培训,培育发展专业化的水利建设管理队伍,积极稳妥地推进项目代建制和委托制。
牵头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13、严把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关。严格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做好水利建设市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市场清出机制;参建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
14、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按照《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等有关制度开展监理工作,修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制定《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导则》、《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导则》;积极培育水利工程监理市场,着力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强化监理行为监管,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现场监理力量;加强监理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能力。
牵头单位:建设与管理司
配合单位: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水规总院
15、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等提高依法履约意识,提高合同履行水平,防范水利工程建设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逐步建立水利工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建设与管理司
配合单位: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16、严把开工审批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要严肃处理。
牵头单位:建设与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