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督促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督促检查地方落实水利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各地应明确地方配套投资责任主体,合理分摊配套投资比例,加大地方各级尤其是省级财政投入力度;对水利项目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采取控制审批新上项目、调减投资计划安排、申请财政部扣减预算、调整转移支付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罚,促使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牵头单位:规划计划司、财务司
配合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水电局
6、强化水能资源开发管理。建立健全水能资源开发制度和规范高效、协调有序的水能资源管理工作机制;坚决遏制水能资源无序开发,清理整顿“四无”水电站。
牵头单位:水电局、规划计划司
配合单位:政策法规司、水资源司、驻部监察局、水规总院
(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
7、规范施工招标文件编制。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加快编制完成《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牵头单位:建设与管理司
配合单位:政策法规司
8、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3号)和《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9〕1361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审批非公开招标项目,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9、规范评标工作。评标标准和方法应科学合理,建立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行为的机制,加强围标串标治理,有效控制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行为;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积极探索招标投标电子化建设,开展电子招标的试点和推广应用;防范和打击水利建设领域围标串标、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配合单位:安全监督司、驻部监察局
10、健全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按照《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构;强化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和审计工作,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