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国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9】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工作的要求与部署,按照“标识统一、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要求,加强超限检测站规范化建设。但由于超限检测站点信息系统未能全面实行联网管理,各地超限管理信息未能实现适时交换和共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难以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全过程监控和联防联治。为加快建立并完善全国有效的超限监控网络,进一步强化非法超限运输治理工作,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基础设施完好,根据2009年全国治超工作现场会提出“力争在两年内初步实现国家一类治超检测站点与省、部联网互通”的总体要求,部决定会同各地开展全国超限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快超限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完成超限检测站信息管理系统和省级超限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实现省级行政区域(以下简称省)内超限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在此基础上,依托部级数据交换平台,争取在两年内实现部、省、站三级超限信息系统全国联网,促进全国Ⅰ、Ⅱ类检测站和省级管理中心所有超限信息实现适时交换和全国共享,为加强非法超限运输联动治理、方便公路车辆便捷运输提供综合信息服务。
二、工作原则
全国超限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部省联动,协同推进。联网工作由部负责指导,并免费提供省、站两级的应用软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超限检测站的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与推广,并配合完成全国联网的有关工作。
(二)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全国联网工作原则上在2011年5月底前完成,各地Ⅰ、Ⅱ类超限检测站信息系统和省级超限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均应纳入全国联网管理范围。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分步实施。新建超限检测站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应同步考虑和开展超限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超限信息系统同步投入使用。
(三)整合资源,综合利用。各地应加强对现有超限信息系统的改造与升级,结合联网的基本功能需求,充分利用部行业专网等现有交通信息化资源,降低系统建设投资成本与风险,加快推进超限信息系统建设进度。
(四)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健全超限检测执法机构,合理配置超限检测工作人员,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超限信息系统应用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联网效应,不断加大治超执法力度,提高文明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