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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供销总社财会部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供销总社财会部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新农村现代流通
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建便函[200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供销合作社:

  为了做好2009年度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6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09年“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组织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2009年度“新网工程”专项资金,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

  (二)申报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经营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组织,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持续运营一年以上。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

  3、会计独立核算,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4、企业由供销合作社或所属单位控股或参股(供销合作社或所属单位参股的应对企业具有实际控制力),其他各类组织的举办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为供销合作社。

  二、支持方式

  “新网工程”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和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一)对于投资规模大,取得银行中长期项目贷款的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2009年中央财政贴息时间为2008年6月21日至2009年6月20日。

  (二)对没有取得银行贷款,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按照《“新网工程”以奖代补项目奖励条件》(详见附件1)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支持。如果项目承担单位第二年申报新的网点升级和改造内容,需对上年已取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网点加以区分,不得重复申报。

  (三)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且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量化评价困难,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2009年“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以财政补助方式支持基础薄弱县域经营服务网络建设和重点项目。

  三、支持重点

  2009年“新网工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农资经营企业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包括对现有农资生产流通设施和经营网点进行改造与整合,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农资连锁配送网络。

  (二)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副产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批发交易市场以及冷链物流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包括改造农副产品配送中心、经营网点、批发交易市场以及冷链物流的经营服务设施,提升农副产品的信息交换、储存保管、分拣配货、货物集散功能,依托农副产品基地,以现代物流配送为手段,构建从基地、加工到市场、配送和终端卖场一条龙的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副产品购销(加工)企业实施“农超对接”。

  (三)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升级改造项目。包括升级改造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和具有配送功能的中心店,改造、新建乡镇连锁店和扩大加盟店,发挥骨干连锁经营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完善城乡结合、上下贯通的县、乡、村三级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

  (四)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形成以社区回收站点为基础,市场集散加工为核心,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为目的,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五)基础薄弱县域经营服务网络建设。按照《供销合作社薄弱与空白县经营服务网络振兴工作方案》(供销经字[2009]46号)要求,对薄弱与空白县的经营服务网络恢复与重建予以支持。

  (六)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化服务体系、农副产品、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四、申报流程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本通知要求,上报申报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省级供销合作社)初审、汇总后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出具正式文件,对推荐项目的主要特色和支持理由作简要介绍,并进行综合排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省内公示),按照“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申报平台(以下简称申报平台)格式打印出《“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表样见附件2)、《“新网工程”财政贴息项目申报汇总表》(表样见附件3)、《“新网工程”以奖代补项目申报汇总表》(表样见附件4)、《“新网工程”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汇总表》(表样见附件5),随附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直属单位的申报材料,由供销总社进行初审、排序后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会同供销总社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于省级财政部门安排“新网工程”专项扶持资金的省份,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倾斜。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2009年“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申报表》(表样见附件6),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并经省级供销社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供销总社直属单位由供销总社审核、盖章)。

  2、申请单位需提供项目的实施报告。实施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实现的目标;(3)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和特色;(4)项目投资或支出情况;(5)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基础薄弱县域经营服务网络改造和整合项目另需说明薄弱县域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规模与资金来源、地方政府给予该项目的土地、资金、税收等扶持政策情况)。

  3、申请财政贴息的单位,需填报《“新网工程”财政贴息项目贷款信息表》(表样见附件7),并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4、申请以奖代补资金的单位,需填报《“新网工程”以奖代补项目信息表》(表样见附件8),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网络投资性以奖代补项目需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确认书,公益性以奖代补项目按《“新网工程”以奖代补项目奖励条件》(附件1)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5、申报单位2008年度和2009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复印件),企业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事业单位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社会团体提供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

  6、申报单位资质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

  7、其他相关材料(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的批复书等)。

  (二)报送财政部的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

  2、申报材料按项目装订,同一承担单位申报两个以上的项目,需分别申报。

  3、所有申报正式表格必须通过申报平台打印,自行制作无效。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可以使用复印件,但需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

  4、项目承担单位上报材料装订顺序为:(1)封面(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单位名称等信息);(2)《2009年“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申报表》;(3)实施报告;(4)《“新网工程”财政贴息项目贷款信息表》(财政贴息项目)和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每份《借款合同》后面附该笔贷款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上半年分季度利息结算清单,形成一组贷款资料,所有这种组的排序要与前面《“新网工程”财政贴息项目贷款信息表》上的贷款排序一致;(5)《“新网工程”以奖代补项目信息表》(以奖代补项目)与证明材料;(6)财务报表(复印件);(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8)其他相关材料。

  5、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报送材料真实、可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不予受理,并取消该单位今后项目申报资格。

  六、申报时间及申报项目数量

  请于2009年11月15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财政贴息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以奖代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0个,财政补助项目不超过8个。

  省级财政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推进,按照项目的规模和质量择优综合排序推荐。要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的扶持重点,扶优扶强扶基层,将“新网工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整体效益。

  财政部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业处

  邮政编码: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794

  供销总社通讯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供销总社财会部预算处

  邮政编码:100801

  联系电话:010-66050018

  传真电话:010-66054300

  附件:

  1、《“新网工程”以奖代补项目评价标准》

  2、《“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3、《“新网工程”财政贴息项目申报汇总表》

  4、《“新网工程”以奖代补项目申报汇总表》

  5、《“新网工程”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汇总表》

  6、《2009年“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申报表》

  7、《“新网工程”财政贴息项目贷款信息表》

  8、《“新网工程”以奖代补项目信息表》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供销总社财会部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新网工程”以奖代补项目奖励条件

  一、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
  农资经营企业,企业总部符合以下条件的才可提出申报:
  注册资本:东部地区省级农资企业1500万元以上,县级农资企业3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省级农资企业1000万元以上,县级农资企业200万元以上。
  网络销售额:东部地区省级农资企业5亿元以上,县级农资企业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省级农资企业3亿元以上,县级农资企业3000万元以上。
  自有库容:拥有可储备10%以上年商品经营总量的库容。
  市场占有率:省级农资企业不低于30%,县级农资企业不低于50%。
  配送中心数量:省级农资企业拥有配送中心2个以上(含2个),县级农资企业拥有配送中心1个以上(含1个)。
  网点数量:省级农资企业拥有配送中心、直营店合计不低于40家,县级农资企业拥有配送中心、直营店合计不低于10家。
  网络覆盖面:省级农资企业在区域范围内覆盖40%以上的乡镇,县级农资企业在区域范围内覆盖70%以上的乡镇。
  项目申报以企业总部为主体,项目中所涉及升级改造后的网点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农资配送中心。
  1、东部地区仓储面积在2000㎡以上,中、西部地区在1000㎡以上。
  2、直营店配送率不低于70%,加盟店配送率不低于30%。
  3、根据总部统一下达的配送计划及门店要求配送货物,做到成本最小、线路最佳,东部地区24小时内配送到位,中、西部地区48小时内配送到位。
  4、自配或租赁配送服务车辆、装卸设备,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配备与连锁经营相适应的农化服务设备。
  (二)连锁经营网络体系(门店)。
  1、使用统一的企业品牌,并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CHINA CO-OP)”标识。
  2、东部地区门店经营面积不低于200㎡,中、西部地区门店经营面积不低于100㎡。
  3、经营农资商品在三大类以上。
  4、门店执行总部有关门店装修、门店服务、门店商品陈列标准等规范。
  (三)批发交易市场。
  1、东部地区经营面积在3000㎡以上,中、西部地区在1000㎡以上。
  2、东部地区市场交易额在8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在5000 万元以上。
  3、东部地区入场商户数在200户以上,中、西部地区在100户以上。
  二、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
  农副产品经营企业,项目申报以企业总部为主体,项目中所涉及升级改造后的网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农副产品配送中心。
  1、须具备分拣、包装、储存、配货、运输等基本功能。
  2、仓储面积不低于2000㎡。
  3、具备配送车辆,直营店配送率不低于80%,加盟店配送率不低于30%。
  (二)连锁经营网络(农副产品收购站、点)。
  1、使用企业统一的品牌,并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CHINA CO-OP)”标识。
  2、具备农产品的分类、初加工、包装、储存、装卸、运输等基本功能。
  3、经营面积与农产品收购品种及数量要求相匹配。其中棉花收购站的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棉花收购点的经营面积不低于 100 ㎡。
  4、在站、点内醒目位置明示收购农产品的质量要求、等级标准、价格及服务项目等。
  5、配备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及装卸、检测、消防、防护等设备,收购生鲜农产品应配备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
  6、对收购的农产品及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并向企业报备,保证所收购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
  (三)冷链物流系统。
  1、注册资本: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万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
  2、冷库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中西部地区不低于1000㎡。
  3、预冷初加工中心、冷库相关配套设施、低温运输设施和销售终端冷藏冷冻等设施的升级改造,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批发交易市场。
  1、注册资本:东部地区不低于3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200万元;西部地区不低于80万元。
  2、经营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3000㎡;中部地区不低于2000㎡;西部地区不低于1000㎡。
  3、交易额:东部地区不低于80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6000万元;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 万元。
  4、入场商户数:东部地区不少于200户;中部地区不少于150户;西部地区不少于100户。
  5、场地环境、设施设备、经营管理符合《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要求。
  6、与农产品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及农户有效对接,建立并保持稳定的商户资源。
  三、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
  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企业总部符合以下条件的才可提出申报:
  注册资本:东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00万元。
  网络销售额:东部地区企业不低于4000万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000万元。
  配送中心数量:必须具备1个以上(含1个)能满足其销售能力、配送要求的配送中心。
  网点数量:东部地区企业门店数不低于30家;中、西部地区门店数不低于20家。
  网络覆盖面:县级经营服务网络的乡(镇)覆盖率不低于60%、村覆盖率不低于40%。
  项目申报以企业总部为主体,项目中所涉及升级改造后的网点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
  1、配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在1500㎡以上,中、西部地区在800㎡以上。
  2、直营店配送率不低于80%,加盟店配送率不低于30%。
  3、根据总部统一下达的配送计划及门店要求配送货物,做到成本最小、线路最佳,东部地区24小时内配送到位,西部地区48小时内配送到位。
  4、自配或租赁配送服务车辆、装卸设备,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配备与连锁经营相适应的农化服务设备。

  (二)连锁经营网络体系(门店)。
  1、使用统一的企业品牌,并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CHINA CO-OP)”标识。
  2、中心店经营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300㎡,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00㎡;便民店经营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0㎡,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
  3、中心店经营商品品种不低于3000种,便民店经营商品品种不低于300种。
  4、门店执行总部有关门店装修、门店服务、门店商品陈列标准等规范。
  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企业总部符合以下条件才可提出申报:
  注册资本:东部地区省级企业500万元以上,地市级企业200万元以上,县级企业1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省级企业200万元以上,地市级企业100万元以上,县级企业50万元以上。
  回收处理能力:东部地区省级企业年回收处理量在100万吨以上,地市级企业50万吨以上,县级企业30万吨以上;中西部地区省级企业在50万吨以上,地市级企业20万吨以上,县级企业10万吨以上。
  网点数量及覆盖面:省级企业拥有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不低于50个,地市级企业不低于30个,县级企业不低于20个,企业建有至少1个分拣加工中心或集散市场;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覆盖区域50%以上。
  项目申报以企业总部为主体,项目中所涉及升级改造后的网点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
  1、回收站、点使用总部统一的企业品牌,并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CHINA CO-OP)”标识。
  2、须具备分类、初步加工、包装、储存、装卸、运输等基本功能。
  3、回收点的经营面积不低于10㎡;回收站的经营面积不低于100㎡。
  4、使用检定合格的装卸设备、商品质量检测设备、计量器具,自配或稳定租赁收购车辆,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
  5、回收物品分区堆码、分类管理,作业现场整洁,标识规范、易识别。
  (二)分拣加工中心。
  1、占地面积:专业单一加工处理中心50亩以上,加工处理能力5万吨以上;综合加工处理中心500亩以上,加工处理能力50万吨以上;园区、基地1000亩以上,加工处理100万吨以上。
  2、专业生产线加工能力:废钢铁专项处理能力须达到20万吨以上;废有色金属年专项处理能力5000吨以上;二次纤维(废纸)专项处理年打包能力10万吨以上;报废汽车年处理能力5000辆;废电子电器年处理能力2万吨以上;废塑料年处理能力1万吨以上;废轮胎年处理能力5000吨以上。
  3、不准露天作业,须具备可靠的粉尘处理能力和污水排放系统,各专业生产线厂房有液体截流、收集、泄水等设施,以及具有防止废弃物溢散、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影响周边环境的必要措施。
  4、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进出中心的再生资源及加工处理后的产品名称、数量、时间、来源或去向进行登记记录,档案需保存3年以上。
  (三)集散市场。
  1、经营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000㎡,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 ㎡。
  2、入场商户数:东部地区不少于100户;中、西部地区不少于50户。
  3、市场建设符合城市规划,符合环保、市容、消防标准。
  4、固定建筑符合国家建筑标准,货场地面硬化,场区道路符合国家三级路面标准。
  5、市场内应设有明显的消防疏散、称重台等标志。
  6、经营区与生活服务区分开,经营区实行金属区与非金属区分开,再生资源区与旧货经营区分开。
  7、物品堆放整齐,按规定要求分类摆放,并应采取绳索捆绑、护网、挡桩、堵墙或其它必要措施,防止发生飞散、掉落、倒塌或崩塌等情况。
  8、场内具有加工、拆解、打包、破碎、压块、切割等设施,具备集散、储存、分拣、加工、交易功能;
  9、应配有验收合格的、必备的计量用具、消防安全设施或器材,自配或稳定租赁运输车辆、装卸设施。
  五、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农资、农副产品经营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申报:
  (一)农化服务。
  1、拥有乡镇以下基层农资服务网点200家以上,其中提供农化服务的基层网点占1/4以上(要求提供基层网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电话等信息,并标明哪些提供了农化服务)。
  2、建立了地情系统,为服务区域内的可耕种土地建立起完整、动态的地情档案(要求提供地情分析报告)。
  3、配备专门咨询电话,每年提供500人次以上的电话服务(要求提供电话记录);每年免费发放5000册以上的农化服务手册(要求提供农化服务手册及发放记录);定期举办农化服务讲座,参加人员2000人次以上(要求提供讲义、参加人员记录及教师信息)。
  (二)农资、农副产品信息服务。
  1、有一定数量的信息采集点,2/3以上的采集点相对固定(要求提供采集点名称、信息提供人姓名、联系电话,信息采集项目目录);
  2、建立了信息发布机制,定期(每周或每月)通过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发布农资、农副产品信息(要求提供信息披露方式和清单)。
  (三)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服务。
  1、企业拥有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并建立了通过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的农副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要求提供认证证书)。
  2、上述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对入场交易商户每年免费提供200次以上的检验检测服务,实现对进场农副产品的农药残留、残毒、违禁药物的检验检测(要求提供检验检测报告)。
  3、企业所属生产基地通过了省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或取得良好农业规范等认证证书(要求提供验收报告或认证证书)。
  (四)其他便民惠民服务。
  1、与20家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长期购销合同,引导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组织,采用订单形式,组织指导农民实施标准化种植养殖,辐射带动农户5000户以上(要求提供购销合同,如可能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
  2、培训农副产品购销加工企业管理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人员、专业经济协会负责人、农产品经纪人、农化服务人员和农民等,每年5000人次以上(要求提供培训讲义、参加人员记录及教师信息)。
  3、为农民提供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的推广与示范等农业科技服务,每年无偿提供农业科技服务或咨询1000人次以上(要求提供服务记录)。

  附件2:“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省级财政部门盖章) 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项  目行次申报项目数量本期项目投资发生额(实际支出数)本期申请扶持金额省级部门确认数备 注
列 次 12345
合  计1     
一、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2     
(一)财政贴息项目3     
(二)以奖代补项目4     
(三)财政补助项目5     
二、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6     
(一)财政贴息项目7     
(二)以奖代补项目8     
(三)财政补助项目9     
三、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10     
(一)财政贴息项目11     
(二)以奖代补项目12     
(三)财政补助项目13     
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14     
(一)财政贴息项目15     
(二)以奖代补项目16     
(三)财政补助项目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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