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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6.1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上市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6.12 上市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6.13 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6.14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6.15 上市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补充流通资金到期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6.16 上市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6.17 上市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6.18 上市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6.19 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6.20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6.21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6.22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6.23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6.24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6.25 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6.26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七章 内部控制

第一节 总体要求

  7.1.1 上市公司应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7.1.2 上市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和各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
  公司应设立完善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7.1.3 上市公司应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7.1.4 上市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7.1.5 上市公司应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7.1.6 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应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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