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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2009)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9〕952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9版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的请示》(阳光产险〔2009〕3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A14G02Z01090923;

  2、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A14G02Z02090923;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A14G02Z03090923;

  4、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A14G02Z04090923。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

  1、玻璃单独破碎险:A14G02F01090923;

  2、车身划痕损失险:A14G02F02090923;

  3、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A14G02F03090923;

  4、不计免赔特约条款:A14G02F04090923;

  5、自燃损失险:A14G02F05090923;

  6、新增加设备损失险:A14G02F06090923;

  7、代步车费用险:A14G02F07090923;

  8、车上货物责任险:A14G02F08090923;

  9、发动机特别损失险:A14G02F09090923;

  10、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A14G02F10090923;

  11、救助特约条款:A14G02F11090923;

  12、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A14G02F12090923;

  13、法律费用特约条款:A14G02F13090923;

  14、使用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A14G02F14090923;

  15、异地出险住宿交通费特约条款:A14G02F15090923。

  二、同意你公司将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运营场所设在北京,地址是北京市崇文门外大街3号新世界写字楼B座8层。

  三、你公司应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的保单上注明“电销专用”字样,并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条款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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