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充分考虑银行的组织结构、主要业务条线、产品及市场的广度和多样性以及母国及东道国的监管要求等因素。
  第十九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整体模式,并列明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特定事项的具体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整体的流动性管理政策。
  (二)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体系。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
  (四)资产与负债组合。
  (五)流动性风险限额及超限额处理程序。
  (六)现金流量分析。
  (七)不同货币、不同国家、跨境、跨机构及跨业务条线的流动性管理方法。
  (八)导致流动性风险增加的潜在因素及相应的监测流程。
  (九)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
  (十)应急计划及流动性风险缓释工具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选择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管理模式可以是集中、分散或二者相结合。
  无论商业银行采用何种管理模式,都应确保对总体流动性风险水平和各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各业务条线流动性水平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确保遵守各有关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监管要求和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并根据限额的性质确定相应的监测频度。
  商业银行在确定限额时可参考以下因素:资产负债结构、业务发展状况、资产质量、融资策略、管理经验、市场流动性等。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在设立筹备期内,应完成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开业后,商业银行应及时将经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流动性管理策略、重要政策、程序和限额及其修订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流动性风险管理应按币种分别进行,但在该币种可以自由兑换且业务量较小、对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整体市场影响都较小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按照重要性原则合并管理。商业银行至少应按本外币分别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
  对外币实行合并管理的,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三节 内部控制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适当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的完整和有效。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二)充分的程序以识别、计量、监测和评估流动性风险。
  (三)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适时更新有关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明确的内部评价考核机制,将各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形成的流动性风险与其收益挂钩,从而有效地防范因过度追求短期内业务扩张和会计利润而放松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条件成熟的银行可将流动性风险纳入内部转移定价机制。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新技术手段,建立新机构、新业务部门前,应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并制定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和信息管理系统。引入并运行后,应加强日常监测,定期评估相应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的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应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相关的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程序是否足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二)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是否完善。
  (三)有关流动性风险控制的风险限额是否适当。
  (四)进行现金流量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基本假设是否适当。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