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启动新一轮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和我局对新一轮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总体安排,经研究,决定启动新一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请你部门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单位)评审、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十五”期间建设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均可申报新一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二)新申报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学科所在单位应当为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省级以上教育、科研机构。
2.学科应有明确具体的学科学术发展目标和三个以上相对稳定、已取得标志性成果的研究方向。
3.学科有一支结构合理,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学术团队。学科带头人学术造诣深,在国内有较高知名度,组织能力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岁,身体健康。
4.学科的教学、科研、临床整体水平较高,综合能力较强。
5.所在院校重视学科建设工作,组织落实,制度健全,管理科学。
6.教学、科研条件居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强支撑相关学科的能力,有良好的图书文献和现代化信息保障体系,具备学科建设工作和开展学术活动的支撑条件、后勤保障条件。 7.申报单位和地方政府应有经费支持。
二、申报、评审、上报程序
(一)单位组织申报。
1.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医药学科原则上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中医药学科建设规划指导目录(暂行)》(见附件2),组织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3)。
“十五”期间建设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在填写《申报书》时应提出新一轮的建设目标、任务和规划。
2.《申报书》经所在单位专家评议组审核,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到所在省中医药管理部门。
(二)各地组织评审,确定名单。
1.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学科申报情况,组建专家组(专家不得少于5人),并确定专家组长。
2.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3.专家组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遴选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见附件4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学科进行评审并打分。
评审形式为:
(1)主审专家介绍,全体专家讨论,每位专家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遴选评分表》(见附件5)独立打分,写出评语、签名。每个项目的主审人员由组长确定。
(2)专家组长根据全体专家对每个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分别写出每个项目的总评语,并通报全体专家,通过后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遴选综合意见表》(见附件6),组长签名。
4.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每个项目的专家个人意见和组长意见;对每个项目的打分进行统计,并计算出总平均分,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遴选得分汇总表》(见附件7)。
5.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本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推荐名额,确定本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推荐名单。
6.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申报书》中签署审核意见后,于10月20日前将本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推荐名单(其中临床学科数占60%、基础学科数占20%、中药学科数占20%)及其《申报书》(一式六份)、专家评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遴选评分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遴选综合意见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遴选得分汇总表》复印件(一式二份)报送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另将《申报书》电子版发送至zhoujie@satcm.gov.cn或zhoujingyu@satcm.gov.cn。
(三)局专家委员会审评,领导协调小组确定建设名单。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遴选指标体系》,对申报项目进行同学科评议,确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名单,并将评议结果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协调小组。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协调小组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后,最终确定建设名单。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建设名单进行公布。
三、联系方式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联 系 人:周杰 周景玉
电 话:(010)65914969
传 真:(010)65914969
附件: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推荐名额分配表
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中医药学科建设规划指导目录(暂行)》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报书》
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遴选指标体系》
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遴选评分表》
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遴选综合意见表》
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遴选项目得分汇总表》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推荐名额分配表
序号
| 省份
| 名额
| 备注
|
1
| 北京
| 16
|
|
2
| 天津
| 16
|
|
3
| 河北
| 10
|
|
4
| 山西
| 10
|
|
5
| 内蒙古
| 8
| 含民族医药
|
6
| 辽宁
| 16
|
|
7
| 吉林
| 13
|
|
8
| 黑龙江
| 13
|
|
9
| 上海
| 16
|
|
10
| 江苏
| 16
|
|
11
| 浙江
| 16
|
|
12
| 安徽
| 12
|
|
13
| 福建
| 1
|
|
14
| 江西
| 12
|
|
15
| 山东
| 16
|
|
16
| 河南
| 12
|
|
17
| 湖北
| 12
|
|
18
| 湖南
| 13
|
|
19
| 广东
| 16
|
|
20
| 广西
| 8
| 含民族医药
|
21
| 海南
| 6
|
|
22
| 重庆
| 6
|
|
23
| 四川
| 10
| 含民族医药
|
24
| 贵州
| 8
|
|
25
| 云南
| 8
| 含民族医药
|
26
| 西藏
| 8
| 含民族医药
|
27
| 陕西
| 8
|
|
28
| 甘肃
| 8
| 含民族医药
|
29
| 青海
| 6
| 含民族医药
|
30
| 宁夏
| 6
|
|
31
| 新疆
| 8
| 含民族医药
|
32
| 北京中医药大学
| 18
|
|
33
| 中国中医科学院
| 18
|
|
合计
| 370
|
|
说明:各省推荐学科请严格按分配名额数执行,其中临床学科数占60%、基础学科数占20%、中药学科数占20%。
附件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
中医药学科建设规划指导目录(暂行)
一级学科名称
| 二级学科名称
| 三级学科名称
|
中医基础医学
| 中医基础理论
|
|
内经学
|
|
伤寒学
|
|
金匮要略
|
|
温病学
|
|
中医各家学说
|
|
中医史学
|
|
中医文献学
|
|
古汉语与医古文
|
|
方剂学
|
|
中医诊断学
|
|
中医临床医学
| 中医内科学
| 中医心病学、中医肝胆病学、中医脾胃病学、中医肺病学、中医肾病学、中医脑病学、中医痹病学、中医内分泌病学、中医肿瘤病学、中医血液病学
|
中医外科学
| 中医皮肤病学、中医肛肠病学、中医疮疡病学
|
中医骨伤科学
|
|
中医妇科学
|
|
中医男科学
|
|
中医儿科学
|
|
中医眼科学
|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
中医急诊学
|
|
中医养生学
|
|
中医康复学
|
|
中医老年医学
|
|
中医护理学
|
|
中医全科医学
|
|
针灸推拿学
| 针灸学
|
|
推拿学
|
|
中药学
| 中药资源学
| 药用植物学、药用动物学、药用矿物学
|
中药鉴定学
|
|
中药炮制学
|
|
中药药剂学
|
|
中药化学
|
|
中药分析学
|
|
中药药理学
|
|
临床中药学
|
|
民族医学
| 民族医学(藏蒙维傣等)
|
|
民族药学(藏蒙维傣等)
|
|
中西医结合
| 中西医结合基础
|
|
中西医结合临床
|
|
培育学科
|
一级学科名称
| 二级学科名称
| 三级学科名称
|
| 中医络病学*
|
|
| 中医药信息学*
|
|
| 中医药工程学*
|
|
| 中医心理学*
|
|
| 中医传染病学*
|
|
| 中医预防医学*
|
|
| 中医文化学*
|
|